关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2017-05-24 16:33:31
附件1-8
关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属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保山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同时负责对已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和对五个基层法院进行监督指导。
2017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抓实“一个核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二是推进“五化发展”,促进法治保山建设;三是推进司法惠民体系化,努力实现群众合法权益;四是推进司法管理标准化;五是推进司法能力现代化。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总体思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三大战略定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严格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头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部门基本情况
我院在职人员编制141人,其中:行政编制133人,事业编制8人。在职实有130人,其中:行政人员124,机关工人6人。退休人员49人。车辆编制12辆,实有车辆12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总收入2777.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777.12万元。
2017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2777.1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777.1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777.12万元(本级财力2693.12万元,执法办案补助35万元,收费成本补偿49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777.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2.12万元,占总支出的79%,项目支出585万元,占总支出的21%。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支出,主要反映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案件审判及各项业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主要反映我院离退休人员的公用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主要反映我院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主要反映我院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 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192.12万元。基本支出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 1556.78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71%;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368.9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17%,人均公用支出 2.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66.3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与上年对比 2017 年基本支出增加了1069.73 万元,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工资正常调资增加;二是增加了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是上年基本支出预算中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医疗支出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项目支用 58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交通费、法律文书印刷费、公告费、案件执行费、死刑执行费、办案差旅费、陪审员费用、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邮电通讯费、劳务费等和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支出及信息化建设支出。与上年对比预算增加了 221.85 万元,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办案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增加。
(具体表格详见附件)
附:附件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