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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05-24 16:38:09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保山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无变化,需说明事项:

一、因公出国(境)费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

20162017年我院均无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2017年我院均无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

2017年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较2016年度无变化,均为80万元。我院于2016年完成车改,在上年度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就以保留车辆预算,因此2017年度该项费用无变化。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数较2016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工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产生的费用。

 


附:附件6.保山中院“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