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之二
2015-06-26 16:17:41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
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增强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规范有效的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根据省法院《云南省法院系统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1、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从立案受理到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要把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作为加强涉诉信访的源头进行治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信访风险评估的目的重在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化解。在风险化解工作中,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状态,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信访苗头。
3、坚持风险责任制原则。案件承办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存在信访苗头的,应当及时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并填写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下一环节,作为风险提示的依据。
4、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在各个环节都要开展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无信访苗头的,可不进行评估,认为有信访苗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不作风险评估即移交到下一环节。
二、确定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等级和责任
5、承办案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根据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信访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反应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信访等级。
6、案件信访评估可确定为下列三级:
(1)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虽然没有过激言行,但是案件事实复杂,有一定起因和背景,且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上访意思表示,可能引发上访的,可确定为三级。
(2)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较为激动,言辞较为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者曾经有过上访经历,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在其他敏感时期、敏感地点、领导机关或有关要害部门上访,可能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负面后果的,可确定为二级。
(3)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可能引发自杀、自残、伤害他人、爆炸、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冲击围堵国家机关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可确定为一级。
7、案件承办部门的个人要准确适当确定信访风险评估等级,对确定为三级和二级的信访评估案件,应通过释法析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化解疏导,必要时,将化解情况适时通报信访部门和有关领导;对确定为一级信访评估案件,应在积极主动做好说理答疑、劝解稳控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
8、诉前保全、立案受理、立案调解和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活动的信访评估由立案庭负责;
正在审理、审查和执行案件的信访评估由相关审判庭和执行局负责;
涉及委托评估、拍卖等司法活动的信访评估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
涉及其他司法活动的信访评估,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
9、信访风险评估后,承办人、合议庭在确定风险评估等级的同时,要提出处理意见、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化解工作。
10、承办部门领导、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在签批、讨论案件时,要检查、督促信访评估意见和措施,必要时给予协助和指导。
11、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处理案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上一环节作出的信访提示以及本环节的工作可能给下一环节带来的影响,避免前后相脱节,上下无衔接。
12、信访等级评估表作为审判秘密,应当保存于副卷备查。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13、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案件信访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负总责,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立案庭,是本院案件信访评估预警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14、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信访评估预防措施落实,完善体制机制,增强风险评估意识,努力把不稳定因素降至最低。
15、要把落实案件信访评估预警制度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确保工作积极有效推进。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