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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娜、欧林案涉嫌集资诈骗一案

2017-09-21 14:44:02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云05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娜,女,1977年12月29日生于云南省龙陵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省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干警。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87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潇、朱治宇,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林,男,1966年11月7日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云南省保山市森林公安局退休干警,中共党员。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彩蝶家园A31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耿国平、唐雪燕,云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二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娜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欧林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在本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9月16日本院做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晓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晓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晓娜、欧林不服一审判决并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2日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军、代理检察员谢国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娜及其辩护人胡潇、朱治宇,被告人欧林及其辩护人耿国平、唐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林与被告人杨晓娜原系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晓娜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欧林借高利贷,后杨晓娜无力偿还因利滚利产生的巨额债务,在欧林的威逼下,明知无还款能力,两人共同或单独虚构经营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需要资金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刘艳芳、杨松恒、李惠凤等46人非法集资人民币4773.88万元,用后账偿还前期所借的债务和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至案发时已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2819.351万元。其中1000余万元用于支付欧林的高利贷利息。

其中,欧林为了索取杨晓娜所欠的高利贷本息,明知其已无还款能力,故意编造杨晓娜购买幼儿园、投资玛瑙矿山需要资金,以杨晓娜家庭经济条件好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充当担保人和见证人介绍杨晓娜与李惠凤等6人借款,并采取由杨晓娜出据借款借条,借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或欧林将个人及家属的其他债务转嫁杨晓娜的手段,非法占有李惠凤等6人集资的人民币45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欧林伙同杨晓娜共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欧林为索取被告人杨晓娜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先后24次以月利息6%至10%向其借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采取欺骗手段,邀约杨晓娜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1.2013年初,欧林为索取杨晓娜偿还高利贷,故意隐瞒事实、编造杨晓娜投资玛瑙矿、购买幼儿园需要资金事实,向赵加甫借得人民币20万元,款打入欧林账户。2013年3 月5日由杨晓娜转账归还到赵加甫账户。

2.2013年4月2日,欧林为将欠李惠凤的高利贷转嫁给杨晓娜偿还,在明知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编造杨晓娜投资玛瑙矿、购买幼儿园需要资金,并以担保人的方式介绍杨晓娜与李惠凤借款,以6%的月利息由杨晓娜出据借款合同向李惠凤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后李惠凤将78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欧林账户,被欧林占有。李惠凤得到22万元(两个月利息12万,扣减欧林欠李惠凤的高利贷10万)。

同月18日,欧林、杨晓娜采用同样方式又向李惠凤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被欧林占有。

林在上述两笔借款中还收受李惠凤给的介绍费3万元。

3.2013年6月至8月,欧林为将欠赵丽芬的30万元高利贷转嫁给杨晓娜偿还和索取杨晓娜偿还高利贷,在明知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杨晓娜家投资幼儿园、玛瑙矿等理由,介绍杨晓娜与赵丽芬借款,以杨晓娜名义出据借条,分别三次以3%和4%的月利率非法集资人民币130万元。其中124.4万元被欧林占有,赵丽芬得到利息5.6万元。

4.2013年9月15日,欧林为将其妻刁丽俊欠谌艳的40万元债务转嫁给杨晓娜偿还,将杨晓娜和谌艳约至家中,故意隐瞒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杨晓娜家开着幼儿园、养着大车、家庭经济条件很好等理由,由杨晓娜出据给谌艳42万元的借条(含利息),将其妻刁丽俊欠的债务转嫁给杨晓娜承担。后杨晓娜支付谌艳利息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6万元。

5.2013年11月1日,欧林为将其当年9月2日向杨松恒借的80万元高利贷转嫁给杨晓娜偿还,故意隐瞒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杨晓娜经营木材生意、幼儿园、杨柳玛瑙矿、18次客车等理由,采取欧林充当见证人的方式,由杨晓娜与杨松恒以月利息5%集资人民币80万元,由杨晓娜向杨松恒出具借条,款打入欧林账户。

6.2013年12月29日,欧林为追索杨晓娜偿还高利贷,故意隐瞒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杨晓娜经营木材生意、幼儿园、杨柳玛瑙矿等理由,采取欧林担保的方式,由杨晓娜出据借条,共同骗取马建云30万元人民币。马建云扣除利息后,转帐付给欧林人民币27.3万元。

(二)被告人杨晓娜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1年4月,杨晓娜以朋友买房帮借款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摆燕人民币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4.6万元。  

2.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编造入股经营木材生意以每月按本金分红的虚假事实,骗取杨旭祥人民币13万元。后杨晓娜支付0.5万元分红,造成实际损失12.5万元。

3.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杨晓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蒲德志人民币85万元(扣息后实付64.7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44.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5万元。

4.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10%为诱饵,骗取赵敏媛人民币15万元(扣息后实付10.8万元)。后杨晓娜支付本息19.7万元。

5.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杨晓娜经王海群介绍以做木材生意、玛瑙矿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宋会丽人民币22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2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6.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杨晓娜以入股经营木材生意、搅拌厂为由,以月利息10%至15%为诱饵,先后骗取刘艳芳集资人民币1058万元(扣息后实付833.981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73.981万元。

7.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杨晓娜经欧林、李惠凤介绍以投资玛瑙矿、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3%为诱饵,先后15次骗取张朝翠集资人民币168万元(扣息后实付153.39 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39.9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3.41万元。

8.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朝军集资人民币54万元(实付52.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4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4万元。

9.2012年12月至2013年,杨晓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10%为诱饵,骗取袁鹏集资人民币28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8.52万元。

10.2012年、2014年6月12日,杨晓娜以朋友购买房子为由,骗取王从刚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0.5万元。

11.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入股木材生意、 搅拌厂为由,以月利息10%至20%为诱饵,先后骗取刘艳春集资人民币460万元(扣息后实付356.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63.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3.25万元。

12.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购买龙泉幼儿园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宋拴芹集资人民币51.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1.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5万元。

13.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经张朝翠介绍以做木材生意、玛瑙矿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3%为诱饵,骗取张静杰集资人民币18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5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2万元。

14.2013年8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杨丽霞集资人民币5万元(扣息后实付4.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5万元。

15.2013年8月,杨晓娜以入股白糖生意分红为由,向张开奎二次集资人民币40万元;2014年4月至5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分红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张开奎及妻子赵凤书集资人民币60万元(扣息后实付55.2万元)。杨晓娜分红及付利息3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8万元。

16.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又单独以月利息6% 至8%为诱饵,先后七次向李惠凤集资人民币178万元(扣息后 实付166.8万元)。

后杨晓娜将上述款及欧林转嫁的150万元债务合并总计归还李惠凤212.8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6.08万元。

17.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至6%为诱饵,骗取王海群集资人民币5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利息1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万元。

18.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月利息3%至5%为诱饵,先后七次骗取赵丽芬集资人民币213万元(扣息后实付152.2万元)。后杨晓娜连同欧林转嫁的130万元债务,总计归还赵丽芬5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8.6万元。

19.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杨桑集资人民币263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9.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3.2万元。

20.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杨晓娜以入股木材经营生意为由,以每月按本金分红为诱饵,骗取杨旭初集资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支付1万元分红,造成实际损失14万元。

21.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杨晓娜以月利息3%至10%为诱饵,先后十二次骗取杨松恒集资人民币457万元。后杨晓娜连同欧林转嫁的80万元债务,总计归还杨松恒7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66.2万元。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经杨松恒介绍以做木材生意、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6%至10%为诱饵,先后八次骗取朱银芬集资人民币288.98万元。后杨晓娜归还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23.98万元。

23.2014年1月,杨晓娜以急需用钱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赵文刚人民币2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22万元。

24.2014年1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范艳梅集资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1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万元。

25.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经朱银芬介绍认识徐康华后,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徐康华人民币70万元(扣息后实付66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4万元。

26.2014年4月至6月,杨晓娜以等着用钱、赔贷款为由, 骗取彭骥人民币10万元(含公务卡透支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

27.2014年4月7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委托范艳梅为其向何红梅集资人民币2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万元。

28.2014年4月21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蒋世杰集资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万元。

29.2014年5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以月利息3%为诱饵,骗取马建云集资人民币44万元(实付42.3万)。后杨晓娜连同欧林转嫁的30万元债务,总计归还马建云64.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6万元。

30.2014年5月15日,杨晓娜经范艳梅担保,以月利息3%为诱饵,骗取金雪江集资人民币25万元(扣息后实付24.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4.6万元。

31.2014年5月19日,杨晓娜以做红木生意资金周转为由, 用王兵章的云M9449奥迪Q7轿车抵押,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张香花集资人民币30万元(扣息后实付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万元。

32.2014年5月29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委托赵毅宁向李惠凤集资人民币20万元(扣月利息5%后实付19万元)。后杨晓娜已归还李惠凤。

33.2014年5月至6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骗取刘瑛集资人民币30万元(实付28.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4万元。

34.2014年5月至6月,杨晓娜经宋拴芹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夏崇云集资人民币170万元(扣息后实付16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7万元。

35.2014年5月至6月,杨晓娜以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英集资人民币6万元(含公务卡透支2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36.2014年6月5日,杨晓娜经李惠凤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赵德玉集资人民币20万元(扣息后实付1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9.7万元

37.2014年6月6日,杨晓娜经赵丽芬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2%为诱饵,骗取杨春余集资人民币45万元(扣息后实付4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4.8万元。

38.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晓娜经张朝翠介绍以急用钱为由,以月利息0.5万元骗取段美芳集资人民币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万元。

39.2014年6月12日、13日,杨晓娜以朋友购买房子为由,骗取麦其能人民币10万元(合公务卡透支3万元)。后杨晓娜归还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万元。

40.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杨建华人民币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

41.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以等着用钱为由,骗取杨烨人民币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42.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晓娜经杨烨介绍认识刘进,其以家人住院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刘进集资人民币1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0.5万元。

43.2014年6月17日,杨晓娜经罗才冬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8%为诱饵,骗取白云刚集资人民币30万元(扣息后实付27.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6万元。

(三)被告人杨晓娜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4年6月25日,杨晓娜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保山市隆阳区“城南盛市宝翠缘珠宝店”胡东碧的翡翠辣椒挂件1个。后杨晓娜将挂件以人民币4.5万元抵押给刁淑珍。经腾冲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11.5万元。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娜、欧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欺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晓娜的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欧林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欧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被告人杨晓娜无还款能力,为索取非法发放和转嫁个人及家属的高利贷债务,虚构集资事实,邀约杨晓娜共同骗取李惠凤等6人集资人民币450万元占为己有,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法占有杨晓挪用骗取的款项归还的高利贷。被告人杨晓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非法集资,单独或参与欧林共同骗取46人人民币4773.88万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2819.351万元;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1.5万元财物占为已有。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杨晓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无异议,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对集资诈骗总数额的认定无充分证据支持;借款诈骗总额中集资诈骗的量刑数额认定错误;被告人杨晓娜与欧林共同集资诈骗部分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晓娜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欧林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不知道被告人杨晓娜无还款能力,并没有参与杨晓娜进行诈骗,杨晓娜向他人借钱其仅为担保人和见证人。其辩护人为其辩称:一、被告人欧林不具备集资诈骗的主观要件,一是欧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欧林不属于“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欧林也不明知杨晓娜没有偿还能力;二、客观方面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及隐瞒真相的情况;三、欧林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因涉案六位债权人并非“社会公众”而是特定人员;四、被告人欧林与杨晓娜并不构成构同共犯罪,欧林的行为属民间借贷行为。建议对被告人欧林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被告人杨晓娜、欧林原系云南省保山市林业公安局干警。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晓娜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欧林借高利贷,后其无力偿还因利滚利产生的巨额债务,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经营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刘艳芳、杨松恒、李惠凤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891万元,用后账偿还前期所借的债务和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至案发时已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19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编造入股经营木材生意以每月按本金分红的虚假事实,骗取杨旭祥24.5万元。后杨晓娜支付9.5万元分红,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旭祥陈述,其于2012年初至2014年6月19日,五次被表妹杨晓娜以帮入股做木材生意为由骗走人民币24.5万元,期间共分得“红利”9.5万元。

2、银行往来帐:证实从杨旭祥帐户转入杨晓娜帐户11.5万;转出9.5万。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旭祥借款30万元,归还15万,尚欠15万元。

(二)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蒲德志人民币85万元(扣息后实付64.7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44.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蒲德志陈述,杨晓娜以帮同事借钱入股投资白糖生意为由向其借款85万元,但实际共转给她64.75万元,杨晓娜共支付给其44.22元。交付给钱均是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她,分别为邮储银行,从母亲朱启凤 607349004210232019帐户转款44万;邮储银行,从父亲蒲招文607323042200031142帐户转款7万;从农行刘涛62284608600090703611 帐户转款13.77万。杨晓娜共支付了44.22万元。

2、借条,证实杨晓娜2012月10日向蒲德志借10万,5月24日借20万,6月3日借10万(蒲注明已还); 2013年1月24日借10万,1月26日借20万。

3、银行往来帐,证实蒲德志(刘涛帐户)转给杨晓娜13.75万,杨支出34.22万。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共向蒲德志借65万,但借条写了85万。其被抓前与蒲德志对过一次账,还欠他本息30余万元,向他借款一开始是说做白糖生意,后来说是贷款。

(三)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入股经营木材生意、搅拌厂为由,以月利息10%至15%为诱饵,先后骗取刘艳芳人民币1058万元(扣息后实付713.981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13.981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艳芳陈述,其与杨晓娜是处得比较好的朋友,其一共借给杨晓娜833.981万元,收到的利润有杨晓娜转账给的120.05万元,还有她拿给的现金14万和帮支付家具的10万元,另外还有她以现金存入支付利润大概有160万元左右,目前损失大概有700万元左右。其也只能说个大概,无法精确计算出来。

2、银行往来账证实,刘艳芳汇给杨晓娜632.281万元;杨晓娜汇给刘艳芳127.11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2年3月开始以木材生意、搅拌生意入股,每入一笔,她都让其写借条给她,总的写了1058万元的借条,实际总的收到入股本金为713.981万元,到现在为止,没有还本,都是付息,通过银行转账51笔,共133.05万元,现金拿了19万元,在银行存现到她账户56万元,另帮她支付10万的家具款,总的支付利息200万元左右。刘艳芳所说的还有200万元其没有借过。

(四)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以入股木材生意、 搅拌厂为由,以月利息10%至20%为诱饵,先后骗取刘艳春人民币13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艳春陈述,我总的入股27次给杨晓娜本金为376.5万元,利转本83.5万元,她总计写给我460万元的借条,她实际还给我63.25万元。

2、银行往来账证实,刘艳春汇给杨晓娜31.4万元;杨晓娜汇给刘艳芳18.8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刘艳春一开始跟她姐刘艳芳一起入股,2013年底,她提出单独入股,写给她的借条金额为460万元,但实际上她只拿现金130余万元,其他的都是利转本累加起来的,其中的20万元借条是以她朋友唐丽华的房产证向徐康华抵押借了20万元给的,其单独写过给徐康华20万元的借条。到目前为止,只还了5万元的本金和70万元的利息。

(五)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朝军人民币52.4万元,归还48.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朝军陈述,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四次向其借款人民币54万元,但实际支付52.4万元,收到利息48.6万元,尚欠3.8万元。

2、银行往来帐,证实2013年9月24目至2014年4月15日,杨晓娜中行帐户从杨朝军帐户收入23.4万,支出20万; 2013年1月22日祁华汇入杨帐户20万、9月6日杨晓娜支出祁华帐户5万。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共向杨朝军借款54万元,实际拿到52.4万,已还本金42.4万,支付利息4.6万元。

(六)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购买龙泉幼儿园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宋拴芹人民币51.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34.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1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宋拴芹陈述,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0日,杨晓娜以购买龙泉幼儿园和做木材生意的理由向其借款六次共51.4万,收到本息21.9万元。

2、证人杨世俊证言,证实杨晓娜向其借款3万元,不知是否归还过其妻宋拴芹。

3、银行往来帐,证实宋拴芹打给杨晓娜7.5万元;杨晓娜支付宋拴芹14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共向宋拴芹借款51.4万元,已还本金12.9万元,付息21.4万元。

(七)2013年8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入股白糖生意分红为由,两次骗取张开奎人民币40万元;2014年4月至5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分红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张开奎及妻子赵凤书人民币60万元(扣息后实付55.2万元)。杨晓娜分红及付利息3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8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凤书供述,其丈夫张开奎生前与杨晓娜丈夫是同事,杨晓娜一共向其与张开奎5次借款共100万元,扣息后实际支付95.2万元,后杨晓娜实际支付利息31.4万元。

2、借据,证实2014年5月9日杨晓娜向赵凤书借款30万元,2014年5月2日借款10万元,2013年8月8日借款20万元,2013年8月18日借款20万元,2014年4月9日借款20万元。

3、证人杨槐证言,证实赵凤书借给杨晓娜的钱其中20万元为杨槐的。

4、手机短信转款记录,证实2013年10月3日杨槐的尾号4579的银行卡转款杨晓娜20万元。11月14日尾号4579的银行卡现金存入收入20万元。

5、银行往来帐,证实杨晓娜收入赵凤书61.7万元(含杨槐20万元),支出给赵凤书2.4万元。

6、杨晓娜供述,我向赵凤书借了100万元,扣了利息后实付我95.2万元,我付给她37.2万元利息。

(八)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投资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至6%为诱饵,骗取王海群人民币5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利息1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海群陈述,其与杨晓娜是朋友,2013年9月10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其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8日,杨晓娜以她丈夫开搅拌厂需要资金向其借款40万元,杨晓娜还拿了3颗玫瑰金包的翡翠手链做抵押。其收杨晓娜利息17万元。

2、借据,证实2013年9月10日借款10万元; 2014年1月28日借款40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王海群借款50万元,本金未还,支付利息17万元。

(九)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月利息3%至5%为诱饵,先后七次骗取赵丽芬人民币152.2万元。后杨晓娜连同欧林转嫁的124.4万元债务,总计归还赵丽芬5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8.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丽芬陈述,2013年6月,欧林将以前陆续向其借的款转给杨晓娜,之后杨晓娜又陆续向其借过钱,其分十次共实际借款276.6万元给杨晓娜用于投资搅拌厂和幼儿园生意,实际收到杨晓娜支付的利息42.9万元。276.6万元(包含其向鲁正斌借的40万元,杨晓娜已归还10万元)中有124.4元是分三次将钱直接拿给了欧林,其中其直接拿给杨晓娜的借款为152.2万元,但全部的276.6万元本金是杨晓娜写的欠条

2、证人鲁正斌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4日借40万元给赵丽芬,当时赵丽芬支付利息0.6万元,杨晓娜于6月9日归还本金10万元,并于6月9日、11日、20日、22日赔付违约金4.5万元。

3、借条、保证书、存折,证实杨晓娜出具借条:2013年7月18日60万元;8月10日40万元(已还10万元);9月17日20万元(10月17日、18日转入2笔各10万元,共计40万元);10月15日10万元;11月2日20万元;2014年6月5日20万元(含杨春余资金45万元);6月22日40万元。

4、银行往来帐,证实赵丽芬打给杨晓娜49万元、杨春余转给杨晓娜44.8万; 杨晓娜转给赵丽芬5.75万元、鲁正斌14.5万元。

5、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一共写给赵丽芬343万元的借条(包含向杨春余借的45万元,向鲁正斌借的40万元),其中有130万元钱直接转给欧林了,实际拿到赵丽芬借款100万元;一共支付赵丽芬58万元左右。

(十)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杨桑人民币263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9.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3.2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桑陈述,其与杨晓娜是好朋友,杨晓娜以投资木材、搅拌厂生意名义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四次共向其借款263万,期间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7.8万元。

2、借条证实,杨晓娜出具杨桑借条:2014年3月24日借75万元、95万元,6月12日借80万元,共计250万元;2013年11月27日、2014年6月21日从杨桑工行帐户汇给杨晓娜11万元、13万元。2013年10月28日,存入杨晓娜建尾号为8422的账户30万元。

3、杨晓娜供述,共向杨桑借款3次263万元,还本2万元,支付7.8万元利息。

(十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入股木材经营生意为由,以每月按本金分红为诱饵,骗取杨旭初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支付1万元分红,造成实际损失14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旭初陈述,杨晓娜以做边贸木材生意为由,分三次向其借款15万元,三次均是打在郭长兰的卡上,期间杨晓娜付1万元分红。

2、存款回单,证实杨旭初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8日、2014月16日分别汇入郭长兰帐户10万元、3万元、2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以做木材生意入股向杨旭初借15万元,已还息1万元,本金未还。

(十二)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杨晓娜以月利息3%至10%为诱饵,先后十二次骗取杨松恒人民币457万元,扣除借杨晓娜打麻将22万元(杨松恒述已经归还),尚余435万元。后杨晓娜连同欧林转嫁的80万元,实为515万元。总计归还杨松恒1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松恒陈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杨晓娜以做搅拌厂、红木生意为由一共向其借款13笔钱,本金共计537万元(包括杨晓娜打麻将借款22万元,已归还),收到她归还的本金9万元、收到利息61.8万元,造成的损失为466.2万元。

2、借条,证实杨晓娜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向杨松恒借款555万元。

3、银行往来帐,证实杨松恒汇给杨晓娜175.9万元;杨晓娜汇给杨松恒56.55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以做木材生意为由一共出具给杨松恒515万元的借条,向杨松恒所借款除欧林直接拿走的80万元外,其余的归由为其收下,一共支付杨松恒160余万元的利息。

(十三)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经杨松恒介绍以做木材生意、搅拌厂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6%至10%为诱饵,先后八次骗取朱银芬人民币240.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5.4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朱银芬陈述,共借钱给杨晓娜8次计288.98万元,收回利息65万元,还欠223.98万元。

2、银行往来帐,证实朱银芬打给杨晓娜48万元、黄波打给杨15万元;杨晓娜转给朱51.6万元、转给李亚卿2.3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共8次向朱银芬借款268万元,加上没有借条的20万元,合计288万元,实际收到240.4万元,付她利息50.4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现实际欠她180万元。

(十四)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杨晓娜经朱银芬介绍认识徐康华后,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徐康华人民币70万元(扣息后实付66万元)。后杨晓娜归还2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0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徐康华陈述,通过朱银芬介绍认识杨晓娜后,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4至5月向其借款70万元,扣息后实际支付66万元,归还本息22万元。

2、银行往来帐,证实2014年5月,徐康华打给杨晓娜20万元两笔,共40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徐康华借过三次总的70万,扣息后实拿到66万,已还20万、付息6万。但抵押给徐的房产证是刘艳春向唐丽华借的,刘艳春怕其还不出来,让其又写了张20万的借条给她。

(十五)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急着用钱、还贷款为由,骗取彭骥人民币10万元(含公务卡透支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彭骥陈述,其从省森林公安局下派到保山市森林公安局,2014年4月中旬,杨晓娜以急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彭从工资卡上转给她5万元;6月13日,杨晓娜又用彭骥的公务卡刷了5万元,至今未归还。

2、银行往来帐,证实2014年4月18日,彭骥帐户汇入杨晓娜帐户5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彭骥借款10万元(转帐5万元、拿他信用卡刷了5万元),未归还。

(十六)2014年5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委托范艳梅为其向何红梅借款人民币2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何红梅陈述,2014年5月16日范艳梅对其说范的朋友杨晓娜做生意需要贷款20万元,由于其与范关系比较好,因此其将20万元汇到杨晓娜的账户里。

2、银行往来账,证实2014年4月7日至5月17日,何红梅汇给杨晓娜37万。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两次通过范艳梅向何红梅借款,第一次20万元已还清,第二次是2014年5月15日20万元,未归还。

(十七)2014年4月21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蒋世杰人民币1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本息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蒋世杰陈述,2014年4月21日,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5万元,5月21日付违约金1.5万元,6月21日后归还本金5万元。

2、借据,证实杨晓娜于2014年4月21日向蒋世杰借款15万元,归还日期为5月20日(无抵押物,于5月10目前归还)。

3、银行往来账,证实蒋世杰2014年4月21日打给杨晓娜15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蒋世杰借款15万,扣下1.5万元息,通过银行转给她1.5万元息,本金己还5万元。

(十八)2014年5月,被告人杨晓娜做木材生意为由,以月利息3%为诱饵,骗取马建云人民币69.8万元(包含欧林转30万元债务),总计归还马建云64.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建云陈述,2014年5月杨晓娜以囤红木需要钱周转为由两次向其借款44万元(实际付款42.5万元)。杨晓娜共向其借款3次,计74万元,实际转69.8万元(包含转欧林款),她归还了60万元,付息4.2万元。

2、借条、建行取款凭条,证实杨晓娜于2014年5月28日写给马建云借条20万元;马建云于2014年5月6日从建行转给杨晓娜8422卡14万元; 5月28日从工行转给杨晓娜28.5万元。

3、银行往来帐,证实马建云转给杨晓娜42.5万元;杨晓娜转给马建云22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马建云借的第一笔款30万元是欧林借的,欧林让其出具借条,后单独向马建云借款14万元、30万元。已付本金60万元,利息4.2万元。

(十九)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晓娜经范艳梅担保,以月利息3%为诱饵,骗取金雪江人民币25万元(扣息后实付24.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4.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金雪江陈述,2014年5月,范艳梅让其借款给她亲家杨晓娜25万元,期限为一个月,5月25日,其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杨晓娜24.6万元。

2、银行往来帐证实,金雪江2014年5月15日转杨晓娜24.6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通过范艳梅向金雪江借款30万元,当时扣了3个月利息5.4万元,实际拿到24.6万元,后未还本息。

(二十)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晓娜以做红木生意资金周转为由,用王兵章的云M9449奥迪Q7轿车抵押,以月利息5%为诱饵,骗取张香花人民币30万元(扣息后实付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香花陈述,其与杨晓娜系普通朋友,2014年5月21日杨晓娜以做红木生意为由,提出向其借款50万元。5月22日,杨晓娜出具50万的借条,扣除5万的利息后,第二天,其支付杨晓现金30万元,从工行转给她15万元。后王兵章归还20万元。

2、证人王兵章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杨晓娜以做老挝酸枝木生意为由,向其借奥迪Q7(云M94449)的机动车登记证作抵押向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并承诺款贷出后,杨晓娜用30万元,王兵章用20万元,利息由杨晓娜承担,其让父亲将机动车登记证交杨晓娜后,杨晓娜于当天下午汇入其账户16万元,2014年6月存入其账户4万元,该款杨晓娜没有归还小贷公司“曾老五”。

3、银行往来帐,证实2014年5月22日张香花汇给杨晓娜7万元;5月23日曾永炳汇给杨晓娜15万元;5月23日、6月14日杨晓娜分别汇给王兵章4万元、16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用王兵章的轿车抵押给张香花,向张香花借款50万元,扣息5万元后,其用25万元;王兵章用20万,其用的25万元未归还。

(十一)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骗取刘瑛人民币30万元(实付28.4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4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瑛陈述,2014年5月下旬,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杨晓娜出具借条后,5月29日其从手机银行转给杨晓娜15万元;6月7日又转给杨晓娜5万元(扣除杨晓娜所欠服装款1.6万元后,实转3.4万元);6月18日,又以现金的方式借杨晓娜10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

2、借据,证实杨晓娜于2014年5月29日向刘瑛借15万元; 6月7日借5万元; 6月15日借10万元。刘瑛提供杨晓娜欠衣服款16136元的单据。

3、银行往来帐,证实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刘瑛汇给杨晓娜64.382万元;杨晓娜支付刘18万元。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刘瑛借款2次共30万元,扣息2.6万元后,实借款27.4万元,未归还。

(二十二)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晓娜以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杨英人民币6万元(含公务卡透支2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英陈述,2014年5月,杨晓娜以她亲戚要装修房子为由向其借款6万元,付了1万元的息。

2、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向杨英借款6万元,付过1万的利息。

(二十三)2014年6月5日,被告人杨晓娜经李惠凤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赵德玉人民币20万元(扣息后实付19.7万元),后杨晓娜归还利息3万,造成实际损失16.7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德玉陈述,其经李惠凤介绍认识杨晓娜,其听李惠凤说杨晓娜家开幼儿园、有2张跑昆明的大客车及杨柳矿山,还钱没问题。杨晓娜以做木材生意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其将20万元交李惠凤后,李惠凤在建行取出19.7万元,交杨晓娜,其接到李惠凤帮扣的0.3万元的利息。

2、建行取款、凭条,证实杨晓娜于2015年6月5日向赵德玉借款20万元,李惠凤同时从建行取出19.7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经李惠凤介绍认识赵德玉,经李惠凤与赵德玉电话联系好后,其出具借条,李惠凤转给其20万元。其支付了3万元的利息交给李惠凤和赵德玉。

(二十四)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杨晓娜经赵丽芬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2%为诱饵,骗取杨春余人民币45万元,扣息后实付4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4.8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春余陈述,其经赵丽芬介绍认识杨晓娜,杨晓娜于2014年6月6日以做木材生意向其借款为由借款45万元,其中44.8万元是从建行转的,0.2万元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交给她。

2、借条、建行转帐凭条,证实杨晓娜向杨春余借款45万元,杨春余于2014年6月6日转杨晓娜44.8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4年6月6日向杨春余借款44.8万元,未还。

(二十五)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晓娜经张朝翠介绍以急用钱为由,以月利息0.5万元骗取段美芳人民币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段美芳陈述,其通过张朝翠介绍认识杨晓娜,杨晓娜称18次车及永昌艺术幼儿园是她家的,她父亲住院等着用钱,向其借款9万元,并以两串手链作为抵押。

2、借条,证实杨晓娜于6月12日向段美芳借到9万元,附有手链2条的照片。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共向段美芳借过两次钱。第一次抵押给她1条项链、1根手链借9万元,扣息3万后实际拿到6万;第二次以郭长兰名义向她借了5万元,用从胡东碧家拿的翡翠挂件抵押给她。

(二十六)2014年6月12日、13日,被告人杨晓娜以朋友购买房子为由,骗取麦其能人民币10万元(合公务卡透支3万元)。后杨晓娜归还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麦其能陈述,2014年6月12日,杨晓娜以钟天然妻子要买房急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含用其公务卡刷的3万元),6月26日,杨晓娜将从其公务卡刷的3万元已归还,另外7万元未归还。

2、银行往来帐,证实2011年7月15日,杨晓娜打给麦其能2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其向麦其能借10万元,其中现金7万元、用他的信用卡刷过3万元,已归还3万元。

(二十七)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杨建华人民币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建华陈述,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以刚买宝马车,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归还。

2、借条,证实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向杨建华借款10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杨建华借款10万元,未归还。

(二十八)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晓娜以急着用钱为由,骗取杨烨人民币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烨陈述,2014年6月13日,杨晓娜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万元,7月2日杨晓娜写下欠条一张,该款未归还。

2、借条,证实杨晓娜于2014年6月13日向杨烨借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向杨烨借人民币1万元,未归还。

(二十九)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晓娜经罗才冬介绍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8%为诱饵,骗取白云刚人民币30万元(扣息后实付27.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白云刚陈述,2014年6月中旬,其经朋友罗艺(罗才冬)介绍认识杨晓娜,听罗艺说杨晓娜的婆婆经营着幼儿园、家庭条件很好,杨晓娜做红木生意急需一笔资金,月息为8%,其考虑利息较高,便同意了。6月17日,其与杨晓娜签订《贷款合同》,并用她的宝马车作为抵押,其便打到杨晓娜的卡上人民币27.6万元。

2、证人罗才冬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杨晓娜提出向其借款,因其没钱,便将杨晓娜介绍给白云刚,其对白云刚说杨晓娜家开着幼儿园,她在做红木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后不清楚杨晓娜与白云刚借款的事情。

3、借款合同,证实2014年6月17日,杨晓娜向白云刚借款人民币30万元。抵押物为杨晓娜所有宝马车BMW7201s1(BMW5251i)、发动机号码2156C344、合格证书号 WBG320000783285车。

4、杨晓娜供述,向白云刚借了30万元,扣息2.4万元,实际拿着27.6万元,未还本金。

二、被告人欧林为索取被告人杨晓娜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先后24次以月利息610向其借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明知杨晓娜已无还款能力,二人故意编造杨晓娜家购买幼儿园、投资玛瑙矿山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杨晓娜家庭经济条件好和以高额利息为借口,欧林充当担保人和见证人介绍杨晓娜与李惠凤等5人借款,并采取由杨晓娜出具借款借条,借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或欧林将个人及家属的其他债务转嫁杨晓娜的手段,骗取李惠凤等5人的人民币42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欧林以作为担保人的方式伙同杨晓娜向李惠凤借款,以6的月利息由杨晓娜出具借款合同骗取李惠凤人民币100万元。后李惠凤将78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欧林账户,被欧林占有。李惠凤得到22万元(两个月利息12万,扣减欧林欠李惠凤的高利贷10万)。

同月18日,欧林、杨晓娜采用同样方式又骗取李惠凤人民币50万元,被欧林占有。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惠凤陈述,2013年4月2日,欧林、杨晓娜二人以杨晓娜要投资玛瑙矿、幼儿园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月息6%),扣两个月的利息后杨晓娜提出将88万元转给欧林,转账时欧林提出转78万元;4月18日,欧林、杨晓娜又于同样的条件向其借款50万元。该150万元杨晓娜1分钱都没拿到过。

2、证人杨几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2月24日、2014年2月3日、2014年4月19日共借过给李惠凤三次共44万元。

3、银行往来帐,证实2013年4月2日李惠凤转欧林78万元;同年4月18日转30万元。

4、被告人欧林供述,2013年4月2日其与杨晓娜到李惠凤家,由杨晓娜写给李惠凤借条,向李借款100万元,扣除利息12万元后,李惠凤打到其卡上88万元(银行交易记录为78万元),4月18日用同样的方法向李惠凤借款50万元,李惠凤打到其卡上30万元。

5、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3年初,由于欧林向其催利息,其与欧林到李惠凤家,由其出具给李惠凤100万元借条,李惠凤将款转给欧林,4月18日,其再次出具给李惠凤50万的借条,欧林说该50万元他已经拿了。

(二)2013年6月至8月,欧林为将欠赵丽芬的30万元高利贷转嫁给杨晓娜偿还和索取杨晓娜偿还自己高利贷,介绍杨晓娜向赵丽芬借款,以杨晓娜名义出具借条,分别三次以3%和4%的月利率骗取赵丽芬人民币130万元。其中124.4万元被欧林占有,赵丽芬得到利息5.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赵丽芬陈述,其与欧林的妻子原来在蒲缥工作,调到保山后两家住在一起,处得较好。2013年以来,欧林陆续跟其借30万元现金,每月付2分的利息,平时听欧林夫妻说,他们借钱给杨晓娜,一直收杨晓娜支付的利息,杨晓娜婆婆家里开着龙泉幼儿园、永昌幼儿园、玛瑙矿山、还有一个车队。2013年6月5日,欧林把之前陆续向其借的30万元(月利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期间按时发红利)转给杨晓娜,说以前借的钱都是给杨晓娜用,其同意后,杨晓娜向其出具一张30万元的欠条,约定月利3%。这笔借款杨晓娜2013年9月10日还本金10万元;2013年7月18日,欧林说杨晓娜要用60万元让其借点给她,月利3%,其凑了56万元现金给欧林,欧林说每月1.8万元利息不好算,让杨晓娜每月给2万元的利息。后杨晓娜向其出具一张60万元的借条,多出来4万元算作第一、二个月的利息。该笔借款其实际借款本金为56万元,除去第一、二个月的利息,共实收到12万元利息;2013年8月5日,欧林说杨晓娜要用钱,让其凑给她40万元,利息4%,其拿给欧林现金38.4万元(扣息1.6万元后)。欧林向其出具杨晓娜写的一张40万元的借条。该笔借款杨晓娜还本金10万元,还有28.4万元本金未归还。以40万元借款利息3个月共4.8万元,以30万元借款利息5个月共6万元,总计利息10.8万元,实际收到利息9.2万元(扣除借款时扣除的第一个月利息)。2013年6月以来,欧林把以前陆续向其借的钱转给杨晓娜,后杨晓娜又陆续向其借过276.6万元,其中有124.4万元分三次将钱直接拿给了欧林,直接拿给杨晓娜的为152.2万元,但276.6万元本金全部是杨晓娜写的欠条。

2、借条,证实杨晓娜写给赵丽芬:2013年7月18日借60万元、8月5日借40万元。

3、被告人欧林供述,其一共欠赵丽芬借款30万元,其与赵丽芬商量由赵丽芬直接对杨晓娜,2013年6月初,由杨晓娜写给赵丽芬30万元的欠条,其将向赵丽芬借款的30万元欠条收回;7月份杨晓娜出具给赵丽芬60万元的借条,赵丽芬实际付杨晓娜56万元,该款杨晓娜归还其;8月份,杨晓娜又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由其交给赵丽芬,赵丽芬将38.4万元由其转交给杨晓娜。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3年6月5日,欧林和其说他和赵丽芬拿了30万元,用于还其欠他的利息,让其打借条给赵丽芬。7月18日,欧林又说他和赵丽芬拿了40万元用于归还其欠他的利息,其没办法在欧林办公室写40万元的借条让他转给赵丽芬。2014年8月5日,欧林又告诉其他和赵丽芬拿了60万元用于归还其欠他的利息,叫其打60万元借条。这130万元钱直接转给欧林,其没有用着。

(三)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欧林为将其妻刁丽俊欠谌艳的40万元债务转嫁给杨晓娜偿还,由杨晓娜出据给谌艳42万元的借条(含利息),将其妻刁丽俊欠谌艳的债务转嫁给杨晓娜承担。后杨晓娜支付谌艳利息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6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谌艳陈述,2012年底,欧林妻子刁丽俊向其借款40万元,2013年9月15日,欧林向其介绍杨晓娜,并说杨晓娜家办着幼儿园、养着大车,条件很好,她婆婆需用钱,让其把40万元转借给杨晓娜,她给每月1分的利息。其同意后,杨晓娜出具42万元的借条,其不清楚欧林是否将款转给杨晓娜,杨晓娜共付6.4万元的利息。

2、借条,证实2013年9月15日,杨晓娜写给谌艳42万的借条(借期半年);银行往来帐,证实杨晓娜建行尾号8422帐户2013年12月6日日转账谌艳2.1万元; 2014年3月28日转帐谌艳1.1万元。

3、欧林妻子刁丽俊不承认向谌艳借过款;称不认识杨晓娜。

4、被告人欧林供述,其共向谌艳借款40万元,后因其面临退休,其与之商量将款转给杨晓娜,并向谌艳介绍说杨晓娜的婆婆是政协委员,家有大客车跑着昆明、还开着永昌艺术幼儿园,谌艳同意后,由杨晓娜出具给谌艳一张42万元的借条,其将杨晓娜欠其的借款抵扣4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5、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3年11月底,欧林说他妻子欠谌艳40万元,介绍其认识谌艳,并让其出具一张42万元的借条给谌艳。后其支付给谌艳6.4万元的利息。

(四)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欧林为将其当年9月2日向杨松恒借的80万元高利贷转嫁给杨晓娜偿还,采取其充当见证人的方式,由杨晓娜与杨松恒以月利息5%的条件,骗取杨松恒人民币80万元,由杨晓娜出具给杨松恒借条。款打入欧林账户。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松恒陈述,欧林共向其借款80万元,2013年“十一”期间,欧林对其说他退休后要到外省做生意,帮找个“下家”,月息为5%。介绍杨晓娜和其认识,说杨晓娜做着木材生意,家里经营着永昌艺术幼儿园和龙泉幼儿园、杨柳玛瑙矿山,保山至昆明的18次客车,她老公是交警大队领导、父亲是龙陵林业局局长退休、叔叔是德宏州公安局局长、三姑爹是林业厅副厅长,借给她钱一点问题都没有,11月1日,欧林向其转交杨晓娜出具的80万元的借条,经其向杨晓娜核实后,其将欧林的借条还他,杨晓娜一共支付利息20万元。

2、借条及中国银行进帐单,证实2013年9月2日,杨松恒从中行尾数8500帐号转入欧林建行尾数8621帐号款77.6万元。杨晓娜于11 月1日写给杨松恒80万元的借条(借期半年,写有每月底息4万元)。

3、被告人欧林供述,其于2013年9月2日向杨松恒借款80万元(杨松恒转70余万元),10月底,因其面临退休,便找杨松恒、杨晓娜商量将该笔贷款直接转给杨晓娜,杨晓娜出具了借条给杨松恒。

4、被告人杨晓娜供述,欧林为了收回其所借他的利息,让其出具一张80万元的借条给杨松恒,其出具后交给欧林。其一共支付杨松恒利息32万元。

(五)2013年7月,被告人欧林为追索杨晓娜偿还高利贷,故意隐瞒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杨晓娜经营木材生意、幼儿园、杨柳玛瑙矿等为由,采取其担保的方式,由杨晓娜出具借条、共同骗取马建云30万元人民币。马建云扣除利息后,转帐付给欧林人民币27.3万元。后杨晓娜归还了全部本息。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建云陈述,2013年7月2日,欧林介绍其认识杨晓娜,并说杨晓娜家里有永昌艺术幼儿园、龙泉幼儿园,在杨柳还有玛瑙矿,现在做着搅拌厂、紫檀木生意,让借30万元给她,后杨晓娜出具由欧林担保的30万元的借条,其扣息后将27.3万元转给欧林。该笔款到期后,杨晓娜已归还本息。

2、被告人欧林供述,2013年的一天,其将杨晓娜介绍给马建云认识,并向马建云说杨晓娜的婆婆是政协委员,她婆婆家经营着大客车、永昌艺术幼儿园,要借30万元,杨晓娜写了30万元的借条,其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该款打到其账户上,其拿出一部分给杨晓娜(记不清具体数额)。其记得该款杨晓娜很快就还了。

3、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3年7、8月间,欧林催其归还利息,并说他已与马建云说好借30万元用于归还其欠他的利息,并让其打借条给马建云,其同意后,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马建云。该30万元其没有拿到过。

三、被告人杨晓娜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保山市隆阳区“城南盛市宝翠缘珠宝店”胡东碧价值11.5万元的翡翠辣椒挂件1个。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刁淑珍提供的翡翠挂件照片,证实杨晓娜诈骗胡东碧的翡翠挂件的品质、形状。

(二)书证。

欠条,证实杨晓娜欠李超翡翠挂件1件,计13万元。

(三)受害人陈述。

受害人胡东碧陈述,杨晓娜以因做生意,想买价格10多万元的东西送礼,她看上辣椒挂件,谈成13万元,她提出要先拿给她做生意的老板看,老板喜欢了又来付现,并出具借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段美芳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其接到杨晓娜借钱的电话后,因其知道刁淑珍有现款,便向刁淑珍说有人要借款,用东西做抵押,两三天以后,杨晓娜与郭长兰拿翡翠挂件来做抵押向刁淑珍借款4.5万,约定还款时还5万。

2、证人刁淑珍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杨晓娜以绿色的一个坠子作为抵押向其借款4.5万元。杨晓娜没出具借条,也没有还钱及拿出坠子。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晓娜供述,共向段美芳借款2次,第一次用1条项链、1根手链作抵押,借款9万,扣息后实拿到6万;第二次以郭长兰的名义向她借5万,用从胡东碧家拿的翡翠挂件抵押给她。

(六)鉴定意见。

腾冲县价格鉴定中心腾价鉴[2014]2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翡翠挂件经鉴定价格为11500元。

上述一、二、三的犯罪事实,有以下经过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及物证照片。

被告人杨晓娜诈骗被害人胡东碧的翡翠辣椒挂件1件,证实本案扣押物品情况。

(二)书证。

1、《户口证明》、保山市森林公安局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晓娜、欧林的身份。杨晓娜系非党干部,三级警督警衔,2005年12月任副主任科员职务;欧林系中共党员,2002年8月30日转业到市森林公安局工作,2014年2月提前退休。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28日,刘艳芳、刘艳春到经侦支队报案称,2012年初,杨晓娜以经营木材生意、水泥搅拌厂为由,许诺每月按本金的10%、15%的高息进行返利,让刘氏姐妹按月陆续以借款形式入股。2012年以来刘氏姐妹每月都可以按时得到分红利息。2014年4、5月份以来,刘氏姐妹发现杨晓娜一直推诿不按期返利,共欠刘氏姐妹本息合计1538万元,6月26日刘氏姐妹到杨晓娜家中找其归还本息,杨晓娜万般无奈下才说明实情,表示本人一直以来就没有实际经营过木材生意以及搅拌厂,其虚构经营木材、搅拌厂的事实,利用高息为诱饵,向刘氏姐妹借款入股。用刘氏姐妹的钱为其偿还高利贷。2014年7月3日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归案情况。2014年7月3日10时,民警在隆阳区人民路市森林公安局宿舍区抓获被告人杨晓娜,并对杨晓娜住所及办公室进行搜查;后将杨晓娜传唤到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7月3日12时,民警在隆阳区彩蝶家园A31号抓获被告人欧林,并对欧林住所进行搜查;后将欧林传唤到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抓获被告人杨晓娜、欧林二人时,二人无伤情及疾病。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3日,侦查机关对杨晓娜在人民路市森林公安局的住所、对欧林在彩蝶家园二期A31号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相关物品(杨晓娜:三星手机、银行卡、帐本8本等;欧林:杨晓娜写给欧林的24张借条、赵加甫欠欧林70 万的借条、蔺以宏欠欧林40万的借条、银行卡、U盘、三星手机、欧林购四川英伦庄园房屋协议等);(查封冻结欧林兰城路中段房屋1幢378.5 平方米、彩蝶家园 A31房屋1幢182.63 平方米、云MAl199车,刁丽俊彩蝶家园二期52幢C1-1房屋292. 93平方米、云MF7607车;杨晓娜人民路95号市森林公安家属区房屋1幢333.48平方米,段加正兰城路康浩小区铺面65.3平方米,云M26696车、云MHL007车、云MHL008车、云MD9777 车)。

6、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14日经马军辨认,能指认出3号(郭长兰)是2014年5月在市政府大门口拿给其6万元钱的女子; 2014年7月17日,经郭长兰辨认,能指认出8号(马军)是2014年5 月,在市政府大门口和其拿6万元钱的男子; 7月16日经杨晓娜辨认,能指认出10号(马军)是欧林派来向其拿钱的自称姓冯的男子。

7、调取证据通知、银行凭证及交易清单,证实杨晓娜与欧林、刘艳芳等人资金往来情况。

(1)银行帐户存取现金及消费情况表,证实2012年8月9日至案发,杨晓娜在工行、农行、中行共存现1377.936万元,取现969.6万元,消费48.5265万元。

(2)杨晓娜与欧林银行资金往来情况表,证实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杨晓娜的4个帐户共收到欧林转入的26万,总支出给欧林257.358万元;欧林建行4340623960013738号卡,证实自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7月21日,收到杨晓娜4367423960277054626等帐号转入的207.184万元(与杨晓娜帐户转给欧林印证)。

(3)建行凭证清单证实,欧林尾数9645活期帐户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1.7864万元。

(4)富滇银行保山分行借款合同等,证实①2012年9月26日,张惠兰与富滇银行签订990051209301004借款合同贷款200万用于附买珠宝,期限五年,月利率5.333333%,用杨晓娜夫妇人民路市森林公安局住宿区房产及张惠兰兰城路57号房产抵押;②2013年1月8日,从段加正尾数0472帐户汇入康浩房地产公司尾数3602帐户96.9万元。

(5)开户表及交易清单、凭条等,证实2012年9月27日以张国花开立9900509900000008085帐户,2012年10月8日从990051010000132091张惠兰帐户转入200万元,当日取20万元、次日取120万元、10日取60万元。

8、隆阳区民政局离婚协议,证实杨晓娜、段加正于2014年6月28日协议离婚,住房、家具及段加正名下所有车辆归段加正所有,双方共同债务住房抵押借款200万元归段加正承担。

9、隆阳区国土资源局隆国用(2011)第04702号、保隆国用(2004)第00602号、隆国用(2007)第02048号、隆国用(2006)第01890号土地证,证实杨晓娜在人民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41.50平方米,欧林在隆阳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4.85平方米,张惠兰在南小区永昌艺术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1.00平方米。

10、四川江油市建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收据、工行刷卡凭证,证实欧林于2014年6月5日刷卡付968221元购得165.58 平方米英伦庄园的一套房屋。

11、保山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柚木园家私销售收据,证实欧林于2014年1月2目以26万元购得家具13件。

12、保山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4年8月19日,杨晓娜在保山市范围内未办理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营业执照。

13、天赐时代服装店证明及39张单据存根,证实杨晓娜(会员卡号08035)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在天赐时代尚品店消费39次,金额合计141524元与实际单据141092元相差432元。

1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及民事裁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9日,隆阳区法院将何光辉、顾红诉刘艳芳;李秀凤诉刘艳春借贷纠纷等八案移送市公安局。

(三)鉴定意见。

保公网勘[2014] 021号、022号电子证据检查鉴定文书,证实 2014年7月8、9日对杨晓娜18987515998三星手机、对欧林 13887818099三星手机进行勘查、恢复所记录的二人短信等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郭长兰(曾用名段仙美)证言,证实杨晓娜系堂哥段加正的媳妇。其听说她在和她们单位人合伙做着木材生意,赚得些钱呢,但让其不能跟段加正说,因她苦得钱不想让他知道,免得吵架离婚。其知道一些杨晓娜与别人借钱的事,还帮她借了3笔和担保了3笔,并帮她打过好几次钱。

2、证人马军证言,证实其与欧林是战友,2013年9月18日,其借给欧林30万,没有讲利息,但写有借条。另外还帮欧林去拿过两次钱: 2014年5月,欧林让其去市政府门口帮他向一个女的拿6 万元; 2014年6月12日,欧林让其帮他去跟杨晓娜拿5万元。这2笔钱其第二天打到欧林建行4340623960013738卡上。

3、证人段加正(杨晓娜前夫)证言,其与杨晓娜2002年结婚,一直不知道杨晓娜和别人借钱的事,直到2014年6月26日有两个人(一个自称李老师的女的,一个自称赵老师的男的)来家里要钱,才知道杨晓娜借钱的事。李老师拿了杨晓娜给他们写的借条,具体多少张不清楚,金额每张好像都是几十万元。杨晓娜的父母也是这天才知道这件事的。2014年6月26日以后,刘艳芳和刘艳春姐妹两人来家要钱,其听刘艳芳、刘艳春说杨晓娜欠她两人1000多万元; 杨松恒也来找过杨晓娜,其曾陪杨晓娜去见杨松恒,那里还有一个叫赵丽芬的人,杨晓娜都和他们借过钱,听杨松恒说杨晓娜欠了他几百万,赵丽芬没有说欠她多少钱;徐康华和朱银芬也来找过,朱银芬说借了给杨晓娜100多万,徐康华没有说借了多少钱。范艳梅打电话跟其说过杨晓娜和她借了50多万元。杨晓娜的平时收入就她的工资,还拿着其父亲的工资卡用,其母亲每月给她点生活费,她没钱时其也会给她点。杨晓娜名下有一幢房产,就是住在森林公安局住宿区的房子,而实际上的土地费、建房费、装修费、家具等都是其父母给的钱。其家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来源有: 1、有一个车队,是1984年其父母经营起来的,现有4辆客车,主要经营保山至昆明往返客运,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 2、其母亲开办着两家幼儿园,一家叫永昌艺术幼儿园,是2002年左右开办的;一家叫龙泉幼儿园,2008年左右以150万元收购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银行贷款、一部分是车队赚回来的钱;3、其母亲购买了一个矿山,在隆阳区杨柳乡冷水村,矿山是玄武岩矿,这个矿山是2009 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不知道具体多少钱买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车队和学校赚来的钱。家里没有让杨晓娜以家庭经营项目的名义和别人借过钱。上个月杨晓娜开着的那张未落户的宝马(宝525)是其父母出资买的,父母把钱转到其建行卡上(49.6万元),是其到昆明广福路附近的宝马4S店刷卡买的,购车原因是家中原来开着的奥迪车其父母要用,买宝马车是为了给杨晓娜接孩子用的,买回来杨晓娜要开那张车,就让她开,现在还没有落户,车子由其保管着。2014年6月29日左右,其到李惠凤家把车子开回来放在森林公安局,车钥匙放在家,那几天经常有一伙债主到家中追债,吃住在其家中,其没法在家就出去了,十多天后,回家发现车钥匙不在了,不知道是被谁开走了,家里东西也不在了一些,2014年6月28日,其与杨晓娜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4、证人张惠兰(原杨晓娜婆婆)证言,证实杨晓娜从来没有将自己的钱拿出来参与家里的其他事务,其与杨晓娜的关系本来就不好,所以家里所有需要办理的事务都不会跟她及儿子段加正商量,也不让他们参与,更不会让他们出一分钱。

5、证人段才荣(原杨晓娜公公)证言,证实杨晓娜原是其儿媳,于2016年6月与其儿子段加正协议离婚,其不知道离婚的原因。其家里经营的生意和经营情况有: 1、永昌艺术幼儿园,是2001年左右开办的,法人代表登记是其妻子张惠兰,1997年购买的土地,面积大概有2亩多,10万元/亩,后又和旁边魏天德家买了4分土地,价大概是60多万元,资金主要是家中多年积蓄和银行贷款,家中自筹资金大概200多万元,到建行、富滇、农业银行贷款大概有100多万元;2、龙泉幼儿园,法人代表登记是其妻子张惠兰,开办时间是2013年; 3、往返保山至昆明的客运车队,共有四辆车,家中有三辆,其中两辆是用其名字落户,另一辆是其与范如斌(现在车队开车)合伙买的,落户用他的名字,还有一辆是其家亲戚张保如家买的,落户是谁的名字不知道;4、玛瑙矿的开采经营,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大概是2009年的事,先期投了两千多万,但目前一直都没有正式开采。

6、证人张国花证言,证实其在杏花商场经营蔬菜生意,丈夫兰军华的兄弟兰国华在马里商业中心经营珠宝生意,2012年9月,兰国华在杏花商场向其借身份证用过半个月,不知道用途。现在才得知在富滇银行开设过个人存款账户。

7、证人兰国华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其曾借嫂嫂张国花的身份证给富滇银行王志正、刘永春,两三天后,王志正、刘永春向其要去几件珠宝鉴定书,并让其在他们拿来的一本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一个珠宝销售的专用章。20多天后刘永春归还其嫂嫂的身份证及珠宝鉴定书。

8、证人刘永春(富滇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9月26日,其受行长杨荣珍的安排与王志正向兰国华借用他嫂嫂张国花的身份证,并用张国花的身份证在富滇银行开立62230829003857863借记卡帐户,兰国华还提供了珠宝鉴定书6份和一张盖有“阔玉珠宝”印章金额200万元的收款收据,后其将张国花的借记卡交给张惠兰用于转账后取现(谁取现不清楚,但肯定不是张国花,她不知道有这笔钱)。

9、证人杨永成(张惠兰之弟)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杨晓娜将其姐张惠兰借给杨晓娜母亲6万元钱转账到其账户的情况。

10、证人郭炳云证言,证实2014年4月4日,替杨晓娜向李惠凤借款人民币40万元,扣息后杨晓娜实拿款36万元;该笔款杨晓娜还了两个月的利息8万元;2014年5月11日,帮杨晓娜担保向张静杰借款20万元。

11、证人王跃(市森林公安局门卫)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帮杨晓娜转给欧林现金18900元。

12、证人段体德(市森林公安局门卫)证言,证实其于自2010年开始至2013年,其多次替杨晓娜转给欧林现金几万元。

13、证人宋亭燕证言,证实近四五年,杨晓娜共向其借款几十万元,全部已归还,她借钱一下说是帮她姑姑借,一下说做木材、白糖、茶叶生意,并让其不要告诉她丈夫。

14、证人杨世颖(杨晓娜之父亲)证言,证实其不知杨晓娜借钱的事,杨晓娜没有做木材或者混泥土搅拌厂生意,也没有往家里拿过值钱的东西。

15、证人林明园(杨晓娜母亲)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其听杨晓娜说向欧林借高利贷,被欧林骗了,她没有做任何生意。

16、证人杨晓蓉(杨晓娜之妹妹)证言,证实两三年前其姐杨晓娜以与他们单位一个姓麦的做木材生意为由向其借过钱,但其告诉杨晓娜没钱,杨晓娜再也没有提过借钱的事。其与杨晓娜没有任何账务往来。

17、证人张国君(杨晓娜之妹夫)证言,证实2010年杨晓娜说急用向其借款1万元,1个月后归还。杨晓娜说她做木材生意,让其入5万与她一起做,每月可分得五六千,其觉得没把握,没有入过。据了解,杨晓娜并未做木材生意。

18、证人刁丽俊(欧林妻子)证言,证实其认识谌艳,与谌艳无经济往来,买房子没有向湛艳借过款。不认识杨晓娜,同时证实其家庭贷款买房情况。

19、刁文强(欧林妻子之弟弟)证言,证实其共借给欧林20万元,欧林已归还10万元,尚欠10万元。

20、证人顾正伟(欧林妻子的姐夫)证言,证实其与欧林关系不错,欧林于2013年共两次向其借款10万元,均已归还。

21、证人赵连彪(欧林妻子姐夫)证言,证实欧林于2009年及2013年两次向其借15万元、10万元,均已经归还。

22、证人刁国贵(欧林岳父)证言,证实大约两年前欧林夫妻向其借款十七八万,均已归还。同时证实,位于兰城路的房产是欧林于2000年出资7.7万元购买的土地,其与老伴出了20余万元建的房,该20余万元也没打算叫她们还了。

23、证人邓文地(欧林之战友)证言,证实其与欧林都是四川江油市人,同时参军,关系很好,欧林多次向其借款,到2014年5月9日,欧林共欠其40万元未归还,后欧林归还25万元,尚欠15万元。

24、证人杨光(欧林原同事)证言,证实欧林共向其借款20万元,归还10万,尚欠10万元。

25、证人郭维昌(欧林妻子的大姐夫)证言,证实欧林于2012年初及2013年3月两次向其借款20万元,均已归还。

26、证人陈仕珍证言,证实欧林是其丈夫的兄弟,欧林于2012年初向其及女儿借款30万元,已归还20万元。

27、证人欧再珍证言,证实欧林系其兄弟,近几年欧林多次向其借款,均已归还。

28、证人叶方志(欧林是战友)证言,证实欧林于2013年5月及同年“国庆节”前分别向其借款25万无,尚未归还。同时证实其与欧林、金鑫、李秋秋在江油市虹桥步行街投资开茶室,其投资25万元,欧林夫妇、金鑫、李秋秋各投资15万元。

29、证人金开富(又名金鑫)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其曾向欧林借款8万元,已归还。同时证实,其与叶方志、李秋蓉、欧林准备投资开“古树茶庄”,叶方志投资25万元,其他人各投资15万元。

30、证人任守成证言,证实其与欧林认识八九年了,平时关系比较好。2003年12月、2014年6月两次向欧林借款100万元,均已经归还。其不清楚欧林在江油是否有投资。

31、证人李秋蓉证言,证实其与金鑫、欧林、叶方志一起合伙准备开一个茶庄,叶方志投资25万元,其他人各投资15万元,欧林的投资款已转到其账户。

32、证人李琳证言,证实其在“英伦庄园”销售部工作,2014年6月5日,欧林以购买人民币968221元“英伦庄园”9栋1单元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61.58平方米,签订有《商品房购买协议书》,尚未签订购房合同。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晓娜供述,2010年3月,因做黄龙玉生意缺钱先后向欧林借款5次共95万,月息都是本金的6%,每次借钱时他要先扣一个月的利息,实际拿到手的有87万左右。后因投资黄龙玉失败,无法偿还欧林款。

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共向欧林借了26次钱,现在还有24张借条(注24张金额计493万元),借条上的金额都是欧林以利息滚入本金的形式算10%的利息,因无力归还欧林前利息,所以欠欧林的钱越滚越多,最后写下493万元的借条给欧林。因欧林逼还款,便以高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向熟人、朋友借钱。前后共向他人借款约为4300余万元,扣除己经归还的,实际借款3700多万元。这4300多万元欧林拿了1300多万(不包含493万元借条;其写借条给李惠凤、赵丽芬、杨松恒、赵加甫、谌艳、蒋万昌、马建云、张朝翠,钱直接被欧林拿走的有50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给欧林约300万元、现金存款给欧林约300万元;现金拿给欧林约200万元) ;还给所有债主约1700多万元(其中刘艳芳姐妹300多万元、李惠凤约400万元、杨松恒140余万元、赵丽芬80余万元、张朝翠200余万元、张静杰200余万元、夏崇云80余万元、蒲德志50余万元、王海群20余万元、范艳梅40余万元、朱银芬100余万元);已归还600余万元的本息;自己用了200余万元(买自己及家人服装约70万元,网购了很多膺品的LV、古奇、迪奥等提包及服饰约20余万元,买首饰约100万元〈已抵押给张朝翠、王海群、张静杰、宋会丽、段美芳、赵敏媛了〉,打麻将用了几万元)。现在尚欠欧林493万元,每月应该支付给欧林利息49万元左右。

2、被告人欧林供述,2010年4、5月份,杨晓娜以家中要买车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到2011年共借款14次,计238550元;2012年借款为208900元,到公安机关立案时,杨晓娜还欠493万元,并写有24张借条。

2013年以后,当向杨晓娜催要借款,她还不出来,而其又欠着别人的钱,便将这些人介绍给杨晓娜,由她向这些人写下借条,然后把其所写的借条抽回来。具体介绍过杨松恒、李惠凤、赵丽芬、谌艳、马建云给杨晓娜认识借钱。杨晓娜说她家买永昌幼儿园需要用钱,其便带杨晓娜到李惠凤家,由杨向李惠凤借100元,扣除2个月的息12万元,剩余88万元打到其信用社卡上;2013年9月,其向杨松恒借过2次总计80万元,利息2%。杨松恒不认识杨晓娜,其告诉杨松恒,杨晓娜是与其是同事,家里边有几辆大客车、永昌艺术幼儿园也是她家的,杨松恒同意(其没有向他说明杨晓娜已不能正常还款),杨晓娜也同意换借条,后她写了80万元的借条,其向杨松恒换回了借条。杨晓娜向谌艳(40万元)、赵丽芬(130万)借的钱也这样转移的。这几次收回现金合计238500元,没有记收到多少利息。

杨晓娜已还其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大概有800余万元。2014年1月1日后,她又通过银行、现金的方式归还本金、利息大概共有160多万,总计归还本息大概1000左右,(含债权债务转移部分),这些钱归还张开奎30多万元、李惠凤50万元、蒋万昌40多万元、刘志清30多万元、陈世珍20万元、郭伟昌40万元、赵良彪30多万元、刁丽梅10多万元、刁文强20多万元、欧在珍10万元、马建云30万元,总计330万元。债权转移算杨晓娜还的有湛艳40万元、赵丽芬30万元、杨松恒80万元。其支付向别人借钱的利息大约300万元,考察用了200万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欧林的辩护人认为,欧林的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对被告人欧林住所的搜查无见证人在场,违反相关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林作供述时,有同步录相予以印证,且辩护人未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不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被告人欧林住所的搜查,虽无见证人,但有搜查时的同步录相,整个搜查过程合法。故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被告人欧林的辩护人提交如下三组证据:

第一组

1.马建云出具的情况说明;2.赵加甫出具的《赵加甫与欧林账务来往说明》;3.谌艳所写的借款经过;4.李惠凤写的《我的说明》,拟证实杨晓娜在借钱时就已经直接告诉债权人(证人)马建云、赵加甫、谌艳、李惠凤等人自己家的具体家境情况、财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欧林根本就未实施编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马建云、赵加甫、谌艳、李惠凤等人进行诈骗,且欧林及时还款的行为表明欧林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欧林介绍杨晓娜借款之后,杨晓娜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可见欧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和债务转移行为而非诈骗。

第二组(复印件)

1.云南瀚禹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2.隆阳区冷水玄武岩矿相关信息;3.隆阳区张惠兰十八次公路客运车队工商信息;4.机动车信息表(3张);5.协议书;6.会议记录;7.关于将地区土地局统征后国有土地2333平方米无偿划拨支持建幼儿园学校的批复;8.保山市教育局《关于同意创办“永昌艺术幼儿园”的批复》;9.保山市永昌艺术幼儿园关于办理龙泉幼儿园土地调整手续的申请;10.保山市隆阳区耀丹乐器中心工商信息;11.保山市荣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拟证实欧林向他人介绍杨晓娜家庭情况属实,杨晓娜婆婆张惠兰确实经营着客运车队,隆阳区冷水玄武岩矿、以及永昌幼儿园与龙泉幼儿园,杨晓娜家庭经济条件优越。这些均是客观事实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未实行诈骗行为。

第三组(复印件)

李惠凤与杨晓娜鉴定的《借款合同》2份,拟证实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欧林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对此李惠凤也予以认可欧林未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第一组证据,辩护人向本案被害人收集证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三组证据未能提供原件,且无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娜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故意编造自己做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投资搅拌厂的事实,骗取亲友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款项,即杨旭祥、蒲德志、刘艳芳、杨朝军、宋拴芹等29人人民币2891万元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欧林在杨晓娜已未能按期履行对其所欠高利债务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杨晓娜所欠的高利贷本息,伙同被告人杨晓娜介绍自己的亲友借款给家庭经济背景较好而实际上与其家庭经济没有关系的被告人杨晓娜,并以杨晓娜婆婆家庭经营着幼儿园、投资玛瑙矿山需要资金、其家庭经济条件好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充当保证人和见证人的方式,采用由杨晓娜出具借款借条,借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或者欧林直接将个人及家属的其他债务转嫁给杨晓娜的手段,非法占有李惠凤80万元、赵丽芬130万元、谌艳40万元、杨松恒80万元、马建云23.7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晓娜以借货给朋友看为由骗取胡东碧价值11.5万元的翡翠辣椒挂件1个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娜集资诈骗刘艳芳、杨松恒、李惠凤等29人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赵加甫20万元,因赵加甫陈述,欧林介绍杨晓娜向其借款,由于其不认识杨晓娜,没有借过该款,故指控事实不成立;指控被告人杨晓娜骗取摆燕、赵敏媛、宋会丽、袁鹏、王从刚、赵文刚、赵毅宁、李惠凤、刘进等9人的集资款项的事实,因被告人杨晓娜在案发前对上述9人所骗款项均已基本还清、还清或者超额还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指控事实不成立;指控骗取夏崇云集资人民币170万元(扣息后实付165万元)后杨晓娜归还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7万元,因案发前此57万元经被害人夏崇云、杨晓娜及杨晓娜之前夫段加正协商,已由段家正负责偿还(且已经偿还7万元),指控事实不成立;指控被告人杨晓娜个人骗取张朝翠、张静杰、李惠凤、范艳梅等4人款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事成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林、杨晓娜共同构成集资诈骗的定性,因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本案被告人杨晓娜、欧林的行为并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仅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另外,集资诈骗的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并非指向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而本案被告人欧林、杨晓娜共同诈骗部分所针对的对象为欧林的同事、邻居及战友,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娜与欧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晓娜系从犯。被告人杨晓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杨晓娜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经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娜、欧林集资诈骗及指控被告人杨晓娜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认定有失实的地方,故对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对集资诈骗总数额的认定无充分证据支持,因起诉书认定诈骗数额并非全部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借款诈骗总额中集资诈骗的量刑数额认定错误的观点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杨晓娜与欧林共同集资诈骗部分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杨晓娜具有自首情节,因刘艳芳、刘艳春姐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在杨晓娜住所前其抓获,故杨晓娜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觉性,故对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林及其辩护人辩解欧林不知道被告人杨晓娜无还款能力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林身为被告人杨晓娜多年的同事及上级,对被告人杨晓娜工资收入应当是明知的,而张惠兰、段才荣虽经营永昌幼儿园、龙泉幼儿园、往返保山至昆明的客运车队、玛瑙矿,但以上财产及经营权为张惠兰、段才荣所有,并非被告人杨晓娜及其前夫段加正所有,杨晓娜并没有对上述幼儿园、车队及玛瑙矿进行过投入,这有被告人杨晓娜的供述及证人张惠兰、段才荣的证言加以证实。另外,若被告人杨晓娜具有还款能力可直接归还欧林,则无须由被告人杨晓娜出具借条给被害人李惠凤等,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故对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林提出其没有参与杨晓娜进行诈骗,杨晓娜向他人借钱其仅为担保人和见证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林不具备集资诈骗的主、客观要件,欧林的行为属民间借贷,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林隐瞒杨晓娜不具有归还能力的事实真相,而以自己作担保人、见证人的方式,让杨晓娜出具借条,借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或者用于冲抵欧林及家属所欠债务而骗取李惠凤、赵丽芬、谌艳、杨松恒、马建云427.3万元,被告人欧林对于被告人杨晓娜能否归还被害人李惠凤等人所骗款项持漠视和放任的态度,非法占有李惠凤等人财物的目的十分明确,故此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非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被告人欧林的辩护人提出欧林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因涉案六位债权人并非“社会公众”而是特定人员的观点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林的辩护人提出欧林与杨晓娜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院认为,正是由于二被告人事先通谋,才产生由杨晓娜出具借条,欧林充当担保人和见证人,款直接打入欧林账户或者用于冲抵欧林及家属所欠债务的行为结果,故对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晓娜集资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次数频繁、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且拒不交代集资诈骗资金去向,导致1901万元集资诈骗款项无法追回,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晓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欧林伙同被告人杨晓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但无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晓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欧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

三、本案扣押的辣椒翡翠挂件发还被害人胡东碧,查封被告人杨晓娜位于人民路95号的别墅、被告人欧林购买的四川省江油市英伦庄园在建房产、牌照号为云MA1199汽车变卖后退赔本案被害人;扣押的被告人杨晓娜的账本8本、手机1部,被告人欧林流水账本1本,手机1部作为物证依法予以封存。  

四、案被害人未追缴的经济损失,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发 文

审  判  员   杨 福 元

审  判  员   申    力

 

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