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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腊果等人拟假释案

2020-11-12 11:14:33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院2020年11月12日受理的,云南省保山监狱提请减刑的6名罪犯的《提请罪犯假释建议书》——本院案号为(2020)云05刑更第763号至768号。公示期限为五日(从2020年11月12日起)。
对本院公示的拟减刑、假释的罪犯有关情况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或在公示期限内向云南省保山监狱或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驻保山监狱检察室反映。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号码:0875—2233984
云南省保山监狱刑罚执行科电话号码:0875—2228388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驻保山监狱检察室电话号码:0875—2228376。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10号  
罪犯曹腊果,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其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04日作出保中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腊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0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1035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1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保中刑执减字第005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保中刑执减字第018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001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005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25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第16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刑更19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三年内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1.33元,账户余额34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腊果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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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8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11号  
罪犯杨新良,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6月01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新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7月27日作出云高刑终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0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03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1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保中刑执减字第5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7月3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保中刑执减字第11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09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保中刑执减字第9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2月04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20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2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刑更18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三年内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5.24元,账户余额614.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良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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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8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12号  
罪犯蒋宏云,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3月06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于2007年03月21日送达,以被告人蒋宏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789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1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保中刑执减字第11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9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保中刑执减字第15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保中刑执减字第14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第7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2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刑更12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8.80元,账户余额1302.57元。该犯三年内无记过以上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宏云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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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8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8号  
罪犯番再荣,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9月19日作出德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番再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08日作出云高刑复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4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008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7年0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01847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09年02月27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保中刑执减字第003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保中刑执减字第7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06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保中刑执减字第009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第24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止。
该犯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获记表扬8次,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63.81元,账户余额46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番再荣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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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6月1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6号  
    罪犯董保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0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保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8月04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27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08月04日送达。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80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第296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送达。于2018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刑更167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且三年内无记过以上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保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5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0)保狱假字第7号  
罪犯张旭亮,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隆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亮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旭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保中刑终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3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更字第17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刑更10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22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32.84元,账户余额14551.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亮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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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6月19日